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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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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大同鄉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支用要點

日期:101-01-09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6日大鄉財字第1010000408號函公布
並自101年01月06日生效

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以
下簡稱本回饋金)之支用,使本回饋金能充份發揮敦親睦鄰、回饋地方之目
的,特制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回饋金係依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回饋本鄉提撥之金額。

三、本回饋金以本所為管理機關,支用於寒溪村部落環境基層建設工作及路燈
電費、設施設備維護費用。

四、本回饋金資本門之支出應為百分之七十以上,經常門之支出為百分之三十以
內,其支出用途應以回饋村民及公益積極性為原則,但下列用途及項目不予
受理:
一、每人每餐餐費超過新台幣七十元之活動用餐經費。
二、各項服裝費用,但特定比賽及值勤人員(如民防、義警、義消、義交、
守望相助隊、社區志工及依志願服務法成立之志工等)執勤服裝不在此
限。
三、各項政黨、政治相關活動。
四、各類宗教寺廟、教堂等建築費用,但其附屬設施如用於公益項目者:
(如公廁、廣場等)不在此限。
五、紀念品。

五、本回饋金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
之處理,由本所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六、本回饋金之申請及核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社區或其他機關、人民團體申請支用本回饋金,應檢附本回饋金執行計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於計畫執行10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案經簽奉鄉長或指定人員核准後,函復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計
劃經核定補助後,申請單位即應確實據以執行,如有修正或變更時應向
本所提報。
(二)申報計畫內應敘明計畫名稱、目的、辦理單位、實施期間、實施地點、
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或工作內容、經費預算明細表、經費來源、預期
效益、申請補助金額等內容。
(三)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至遲於核定當年度內核銷完
畢),備文檢附領據、經費分攤表、經費明細表、支出憑證、成果照片等
資料乙式兩份,函送本所核銷請款;如申請項目為工程經費,申請單位
應檢具工程合約書正本及執行前、中、後照片報本所備查。
(四)前款應檢附之文件不齊全或不完整,本所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
補正者,本所不予受理。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單位之原始憑證整理成冊並建檔自存10年以上,留俟審計單位查核。
(七)申請單位對補助款之支用作業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有關規
定辦理,而其會計憑證單據(如正本送本所請款核銷者,應留影本辦理)
及相關資料彙整成冊(卷)妥為保管,俾備本所、縣政府及審計單位之
查核,如有違失或不實之情事者,本所將追繳該申請款項,涉及刑事責
任者將依法究辦。
(八)本所對申請單位運用補助款之情形得加以督導考核,如發現有成效不
佳、未依申請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單位停止補助1至3年。
(九)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如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
本所將依比例核減。

七、本回饋金應在本所代理公庫存儲,並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撥用。

八、本回饋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九、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