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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申報
申請程序:
一 、至戶籍地所在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二、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1月2日至2月1日止,可一次同時申報兩個期作措施。
三、或只申報第1期作,第2期作申報及變更申報日期自7月1日至7月31日止。
應附證件:
一、戶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印章(或簽名)。
二、農會存款簿正本。(首次申報或變更使用)。
三、耕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可由公所系統查調,免由申請人檢附)、代耕契約書等資料。
備註:
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或83年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
附件:
一、 108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下載)
二、土地託耕書(下載)
三、代辦委託書(下載)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
申請程序:
農民種植(設置)之農作物(設施)因該次天然災害致損害程度達20%以上者,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應附證件:
一、 身分證、農會(或郵局、銀行)存款簿、印章(或簽名)。
二、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由公所系統查填,免由申請人檢附)。
三、 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
備註欄:
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所稱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二、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1)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2)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3)農民救助申請災損農作物(設施)損害非因該次天然災害所致,且其損害程度加權平均值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不予救助。(4)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未達0.01公頃以上者。
附件:
一、農業天然災害查報救助作業流程圖(下載)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下載)
三、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使用同意書(下載)
四、代辦委託書(下載)
原住民保留地林產物採伐申請
申請程序:(一)申請方式:至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應附證件:
一、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由公所系統查填,免由申請人檢附)。
三、森林登記證(公告30日後,始得核發)。
備註欄:核發林產物伐採許可書編定用地須是「林業用地」。
附件:
一、森林登記申請書(下載)
二、原住民保留地林產物採伐申請書(下載)
三、公私有林木採伐跡地利用計畫書(下載)
四、代辦委託書(下載)
獎勵造林申請
申請程序:至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應附證件:
一、獎勵輔導造林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造林申請人(團體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私章。
四、造林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附件:
一、獎勵造林申請書(下載)
二、代辦委託書(下載)
農業機械使用証申請
申請程序:至戶籍地所在地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應附證件:
一、身份証或戶口名簿
二、印章
三、農業機械出廠証明書及購置農機統一發票
非都市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申請程序:
至戶籍地所在地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應附證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証影本
二、經營計畫書
三、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謄本
四、設施與道路斷面圖
五、設施配置圖
簡易水土保持計畫申報
申請方式:至戶籍地所在地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應附證件:
一、身份証
二、印章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配置圖(簡易規劃整地範圍)
備考:
一、於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內從事開發行為(使用重機械),需檢具簡易水保計畫送縣府申報。
二、經本所初審後,送縣府複審並現場會勘後,函知申請人始可開工。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異議複查
申請程序:
至戶籍地所在地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應附證件:
一、身份証
二、印章
三、土地所有權狀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書
申請程序:
至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應附證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由公所系統查填,免由申請人檢附)。
三、禁伐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私章。
備註欄:
一、補償對象需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申請補償之土地條件:(1)禁伐補償條例僅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2)為避免政府資源重疊,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3)土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
附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書(下載)
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切節書(下載)
三、代辦委託書(下載)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申請程序:
一、至戶籍地所在地鄉(區、鎮)公所臨櫃辦理。
二、檢齊相關書件後送至本所收發受理。
應附證件:
一、身份証
二、印章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備考:
一、受理案件後申請者或代理者應到場實地勘查。
二、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証明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非都市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書。
二、通知現場會勘。
三、轉縣府複查。
四、核發許可。
應附證件:
一、申請書三份。
二、計畫書三份。
三、土地登記書三份。
四、地籍圖謄本三份。
五、位置圖三份。
六、位置示意圖三份。
處理期限:30天
申請方式:
一、檢齊書件向本所提出
二、通知相關單位及申請人初審。
三、報府複查。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已設定他項權利移轉所有權)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或委託人填具已設定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書。
二、檢附有關戶籍謄本及證明文件。
三、提交土審會審查後無異議報請宜蘭縣府核定。
四、函送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附證件:
一、個人戶籍謄本2份。(含登記清冊)
二、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三、他項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無償取得所有權)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或委託人填具原住民保留地租(使)用申請書。
二、擇期會勘。
三、提交土審會審查後無異議報請宜蘭縣府備查。
四、公告30日無異議報請宜蘭縣政府核定。
五、函送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附證件:
一、個人戶籍謄本2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續租申請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或委託人填具原住民保留地租(使)用申請書。
二、擇期會勘。
三、提交土審會審查後無異議報請宜蘭縣府備查。
四、簽訂租賃契約書。
應附證件:
一、個人戶籍謄本1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四、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書。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