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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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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之施行期限將於104年1月13日(含)屆滿

日期:103-09-11    資料來源:財經課聯絡人:鄭淑華    
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於施行期限屆滿日(104年1月13日)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將不再受理收件(通訊送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104年1月13日(含)前已依本法條收件之申購案件,依本法條規定審查辦理至結案。
有效日期:2014-09-11 至 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