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專責單位及人員: 大同鄉公所:民政課-杜課長、張課員 電話:03-980-1863 大同鄉民代表會:饒秘書 電話:03-980-1171
遊說的標的係「法令」、「政策」或「議案」,即以政治性或決策性事項為遊說範圍,不包括具體個案處分。
對於上開定義所稱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則進一步界定為,指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且非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者。
遊說法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8月8日總統公布,定於97年8月8日施行。
遊說之定義:係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面,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依上開定義:
關於遊說法相關法令、書表格式及問答集等相關資訊請連結「內政部遊說法資訊專區www.moi.gov.tw/l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