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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雅生活館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98-02-09    
宜蘭縣大同鄉泰雅生活館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大鄉秘字第096001325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大鄉秘字第0970012595號令修正第4條
第一條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觀眾入場之服務,與泰雅生活館門票收入之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開放時間:每週二至週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止。
第三條 休館時間:
    一、每週一休館。
    二、農曆除夕、年初一休館。
    三、選舉日休館。
    四、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
第四條 票種與票價:
全票:入場券新台幣肆拾元整。
優待票:入場券新台幣貳拾元整,限著制服或持證之學生、著制服或持證之軍警消人員。
團體票:20人以上之團體,每人新台幣貳拾元整。
免費:大同鄉民及凡65歲以上之老人、身高120公分以下幼童 或或身心障礙者或其必要之陪伴者一人免費(持有殘障手冊及相關相證明者)、或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第五條 售票時間:開館8時起,至閉館前30分鐘截止。
第六條 驗票:持優待票或免票入場者,本館要求於入場時提出有效之身分證明。
第七條 補票:觀眾身分不符合優待票規定且已購買優待票者,需補足差額。
第八條 其他:
票券售出概不退換。
票券僅當日使用,打洞或截角後失效,觀眾臨時出場得蓋手印章,作為再入場證明。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自公佈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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