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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大同鄉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計畫

日期:98-09-23    
實施日期:98年9月16日大鄉秘字第0980011210號函發布

壹、目的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環境,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本計畫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規定,並考量本所業務需求所訂定。

參、定義
資訊安全即為了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運用一套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亦能視影響及危害業務之程度,迅速進行必要之應變處置,並在最短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來確保本所的資訊資產受到妥善的保護。

肆、目標
確保資訊的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資訊設備與網路系統的可靠性以及員工對資訊安全之認知,以保護本所資訊資產免遭不當使用、干擾、入侵、洩漏、竄改、破壞或任何不利行為與企圖等情事發生,並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傳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伍、適用範圍
本計畫適用於本所各項資訊資產及其資訊使用者,資訊使用者係包含本所員工、建置維護廠商及其他經授權使用資訊資產之人員。

陸、實施計畫
一、 資訊安全政策訂定。
二、 資訊安全權責分工。
三、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五、 網路安全管理。
六、 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七、 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八、 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九、 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十、 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

柒、實施內容:
一、資訊安全政策
(一) 建立安全可信賴之資訊化環境,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
(二) 明定有關人員在資訊安全作業應扮演之角色,責任分配,以作為各單位之權責分工依據。
(三) 加強宣導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作業規定,並視實際需要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 建立各項系統及網路服務之安全控管機制,並防止未經授權的系統存取。
(五) 提昇電腦網路防禦技術,適時阻絕外界之入侵、破壞,加強電腦網路系統之安全及品質,以確保網路傳輸資料的正確性及安全性。
(六) 在發展應用系統時,應有效防範不當軟體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之情況發生。
(七) 建立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資訊設施遭誤用或人為破壞,並防止業務目的以外或超出授權範圍之使用。
(八) 確保與維護資訊業務之正常運作,嚴禁惡意攻擊或傳送等不當行為,避免人為或意外因素可能導致的威脅,並建立備援及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九) 本政策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本所員工、業務往來之公私機構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如有違反資訊安全相關規定者,依本所紀律及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並視需求修正,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二、資訊安全權責分工
(一) 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本所秘書室負責辦理。
(二) 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本所各業務單位與秘書室負責辦理。
(三) 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本所政風室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四) 本所之資訊作業,應視實際業務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上述之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及受稽核單位辦理。
(五) 資訊安全管理事項,由本所秘書負責協調及推動。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一) 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人員,視實際業務需求,進行安全或適任性評估。
(二) 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視實際需要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提升資訊安全水準。
(三) 本所各課室主管須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四、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一) 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
(二) 系統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及觀察分析系統資源使用狀況,包括處理器、主儲存裝置、檔案儲存、印表機及其他輸出設備及通信系統之使用狀況;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上述設備的使用趨勢,尤應注意系統在業務處理及資訊管理上的應用情形。
(三) 採行必要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意軟體侵入,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四) 應保護本所重要的電腦系統、軟體及資料檔案,以防止遺失、毀壞、被偽造或竄改。

五、網路安全管理
(一) 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值,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二) 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控管外界與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與資源存取。
(三) 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針對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四) 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
(五) 為避免使用者不慎違反本所相關網路安全規定,網路管理人員可以使用網路相關技術,在不干擾正常網路使用原則下,主動管制違反規定之使用者。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一) 依資訊安全政策,賦予各級人員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員工之系統存取權限,應以執行法定任務所必要者為限。
(二) 離(休)職人員,應立即取消使用機關內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並列入機關人員離(休)職之必要手續。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三) 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週期,最長以不超過6月個為原則。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一) 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即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
(二) 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應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並於廠商使用完畢後,立即取消其使用權限。
(三) 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本所資訊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一) 本所資訊資產分為:資訊資產(如資料庫及資料檔案、系統文件、使用者手冊等)、軟體資產(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等)、實體資產(如電腦及通訊設備等)、技術服務資產(如通信服務、電源及空調等)。
(二) 本所之資訊資產應予保護及審慎使用,以防止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而遭致之損壞。
(三) 各單位使用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應遵守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不應保有及使用未取得授權的軟體,亦不得使用盜版之軟體。若發現有使用非法軟體之情事時,應自行或請資訊相關人員協助移除。
(四) 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一) 電腦機房的安全保護,應以事前劃定的各項周邊設施為基礎,並以設置必要的障礙(例如:鑰匙、使用身分識別卡之安全門等),達成安全控管的目的。
(二) 為防斷電時造成系統毀損或資料流失,電腦機房須配置不斷電系統,以便斷電時有足夠時間做存檔與正常關機。
(三) 電腦機房應安裝適當的安全偵測及防制設備。
(四) 個人電腦及電腦終端機不使用時,應以關機、登出、設定螢幕密碼或是其他控制措施保護。
(五) 非資訊相關人員或維修人員,不得自行拆卸電腦機殼及更換內部零件;且未經同意,不得增設或移除電腦資訊等設備,亦不得擅自修改相關設定。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
(一) 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對本所正常業務運作之影響,訂定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並視實際狀況調整更新計畫。
(二) 建立本所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遇重要電腦(網路)系統發生當機、中斷時,由資訊相關人員評估影響情形,立即進行電腦(網路)系統之復原或備援作業,並於問題解決後,向秘書回報處理結果。
(三) 建立本所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迅速通報本所秘書室或資訊人員立即處理,並於事件解決後,向秘書回報處理結果;或視危機狀況向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通報網站進行通報,採取反應措施,必要時並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捌、本計畫奉 鄉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