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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大同鄉泰雅生活館文物收集實施要點

日期:97-03-31    
發布日期:96年10月22日

第一條 為保存泰雅族人傳統文物,並且力求維護泰雅族群具有象徵性的民俗文化,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文物蒐藏範疇,包含:器物、農具、服飾、織具、飲食具、家具、捕魚具、樂器、建築構件與模型等為收藏重點,另泰雅族族群中具歷史藝術價值之文物暨世界各地具比較、研究價值之文物,亦可收藏之。

第三條 成立文物鑑價查估小組,對文物收集進行評鑑,審核通過後列入永久典藏。

第四條 文物蒐集方式採下列五項:

    一、收購:根據館藏需求,逐年編列預算,對文物做有計畫之收購。

    二、捐贈:採無條件方式受理捐贈,並需填寫捐贈收據一式兩份,分由捐贈者及本館持有。

    三、交換:若蒐集文物中,遇非本館所需或重複多餘文物,可與其他文物館從事交換工作,唯需簽奉鄉長,核准後始能實施。

    四、轉移:若有不適於永久典藏之文物,可轉移至「館存品」目錄中,移作其他公共目的使用,如交換品、研究品、外借展覽品等,但應簽奉鄉長核准後實施。

    五、寄展或仿製:私人持有珍貴稀有之文物而不願出售或捐贈者,得以寄展方式於本館公開展覽,或由本館仿製之。

第五條 入藏文物,每件均有一個登錄號及一個分類號。當編號完畢後,號碼應依照文物型式註寫於固定且隱蔽處。

第六條 文物之登錄號,採三截式編法,即文物接收年份為第一截,本年的個案號為第二截,最後是個案內的文物號。

A器具類
項目
備註

1.農具
鋤子、柴刀等

2.織具
傳統地機

3.捕魚具
魚笙、漁網等

4.家具
背籃

5.飲食具


6.零星器物
獵槍等

B服飾類
1.頭飾


2.耳飾


3.傳統服飾(男)


4.傳統服飾(女)


5.特別場合服飾


6.其他零星配件
項鍊、手環等

C其他類
1.樂器
口簧琴、木琴等

2.建築構件與模型
榖倉

3.其他物件


第七條 文物之分類號,依據性質分類如下:

第八條 文物典藏時,需填寫登記表格,如藏品登錄清冊及文物資料卡等。

第九條 文物損減應由承辦員填寫文物損減報告書,依規定手續辦理註銷、維修或其他適當措施,如遇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第十條 加強防火、防盜設施,並投保文物火災及竊盜險等,以維護典藏文物財產之安全。

第十一條 本要點奉 鄉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