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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大同鄉獎勵火化補助實施要點

日期:97-07-15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97年07月15日
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改善本鄉鄉民喪葬習俗,破除風水迷信觀念,並順應火化趨勢,促進殯葬行為現代化、公義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凡設籍本鄉之鄉民死亡,其遺體火化後骨灰安置於本縣合法公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遺體之善後由政府公費處理者。
(二)遺體已經土葬再掘起火化納骨塔(堂)存放者。
(三)遺體雖經火化,仍實施土葬者。
三、補助標準:補助金額每名新台幣2萬元整。
四、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
(一)申請程序
1.由遺屬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證件向本所提出申請。如非遺屬之申請人,須檢附死亡者戶籍地之村長所出具之負責喪葬事宜證明。前二項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於三個月內申請而持有證明者,自進塔後一個月內申請。
2.本所於受理申請後,於申請表內審核結果欄核章,符合補助經審定合格者,補助金由本所逕撥申請人之農會或郵局帳戶。
(二)檢附證件
1.除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火化及骨灰存放證明書。
4.申請人農會或郵局帳戶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
五、以偽造文件請領本項補助經查證屬實者,除補助金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奉 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