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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大同鄉立托兒所收托作業要點

日期:97-03-31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公告 第一條 宜蘭縣大同鄉立托兒所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及促進兒童正常發育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大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執行單位為大同鄉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托兒所)。 第三條 本托兒所收托兒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滿二歲半至六足歲兒童,不分性別。 二、兒童於申請收托時須設藉本鄉。 三、凡患有法定傳染病、癲癇、開放性肺結核或其他危險性疾病,本托兒所得以拒收。 第四條 招收名額依宜蘭縣政府規定之每班收托名額及各分班實際缺額情形,每學期開始前於本托兒所各分班及鄉內各村辦公處公告之。 第五條 現就讀本托兒所各分班幼兒及低收入戶得優先就讀,剩餘名額以報名先後順序收托,如名額超過時,採抽籤方式決定收托。 本托兒所劃分為各村就讀區,居住在各就讀區之學童得優先登記收托,未額滿再接受其他各村學童之登記收托。 第六條 本托兒所兒童如有生活習慣等特殊原因,經本托兒所評估不適收托者,得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辦理停托。 兒童收托前監護人需簽署收托同意書及遵守相關規定,若拒絕簽署或違反規定情節重大且屢勸不聽,影響教保活動者,予以辦理停托。 第七條 本托兒所採日間托,其收托時間如下: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7:30至下午16:00止。 第八條 本托兒所收托保育期間,於每年二月份及八月份為教學準備週,辦理研習訓練、環境整理、教室情境佈置及招生等事宜。修繕或遭遇重大事件,而暫不適宜兒童就托時停托。 前項停托日期由本托兒所通知或公告之。 第九條 兒童到所、離所均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委託他人接送。 第十條 本托兒所收費標準如下: 保育費:每人每月1,000元整。 該費用及每學期餐點費、學雜費由本所全額補助。 第十一條 就讀本托兒所學費全免符合條件者,需於每學期報名時以書面出申請,檢附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乙份。 二、三個月內監護人及兒童戶籍謄本各兩份、申請人印章。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 第十二條 本托兒所得視學習情況或兒童發展需要增設才藝體能之教學。 第十三條 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