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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大同鄉公所路燈認養辦法

日期:102-08-30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路燈認養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08月30日大鄉財字第1020011679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條 大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各機關、團體及善心人士認養本鄉
路燈,改善照明設施,提昇鄉民生活品質及維護人車夜間交通安全,
並挹注地方財源,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鄉路燈按照村別進行編號,以供認養。
第三條 路燈認養由本所統一製作認養人名牌,貼掛於認養路燈電桿上,以表
彰認養者熱心公益之義舉。
第四條 認養路燈以盞為單位,每盞每年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認養單位最少
一盞以上,費用全年一次計收,認養費用應由本所出具認捐收據,供
認養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列舉扣除額減免所得稅。
第五條 連續三年認養二十盞路燈以上者,由本所頒發感謝狀,並於適當時機
公開表揚。
第六條 善心人士認養路燈,得指定認養燈號或位置。如無指定者,由本所配
置於人車頻繁路段之路燈。
第七條 路燈認養款項悉數繳入鄉庫,並透過納入預算方式專款專用,統籌支
應本鄉路燈電費、維護費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