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92年11月7日
一、目的:為鼓勵本鄉鄉民對國外及全國性體育運動的參與,提高鄉民對運動的興趣,進而提升本鄉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勵對象:
(一)團體:本鄉各項體育運動競賽代表隊(含本所員工代表隊),參加國外及全國性暨全縣性體育運動競賽成績優良者。
(二) 個人:參加國外及全國性暨全縣性體育運動競賽代表隊個人成績優良者。
三、獎勵辦法:同時獲得兩項以上獎項者,可分別頒發及領取獎勵金。
(一)國外:參加國外體育運動競賽成績優良者。
1.參加世界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成績優異者:
A團體獎勵:
(1)獲得正式比賽前三名者,頒發獎勵金伍萬元。
(2)獲得正式比賽前四至六名者,頒發獎勵金參萬元。
B個人獎勵:
(1)獲得正式比賽個人錦標賽前三名者,頒發獎勵金參萬元。
(2)獲得正式比賽個人錦標賽前四至六名者,頒發獎助學金貳萬元。
2.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比賽成績優異者:
A團體獎勵:
(1)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頒發獎勵金肆萬元。
(2)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者,頒發獎勵金參萬元。
(3)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三名者,頒發獎勵金貳萬元。
B個人獎勵:
(1)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頒發獎勵金參萬元。
(2)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者,頒發獎勵金貳萬元。
(3)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三名者,頒發獎勵金壹萬元。
3.參加國際性或亞洲杯單項邀請賽暨東亞運動總會主辦之東亞運動總運動會比賽成績優異者:
A團體獎勵:
(1)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頒發獎勵金參萬元。
(2)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者,頒發獎勵金貳萬元。
(3)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三名者,頒發獎勵金壹萬元。
B個人獎勵:
(1)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頒發獎勵金貳萬元。
(2)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者,頒發獎勵金壹萬元。
(3)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三名者,頒發獎勵金伍仟元。
(二)國內:
1.參加全國性體育運動競賽成績優良者。
A團體獎勵:
(1)獲得第一名頒發獎勵金貳萬元。
(2)獲得第二名頒發獎勵金壹萬元。
(3)獲得第三名頒發獎勵金伍仟元。
B個人獎勵:
(1)獲得第一名頒發獎助學金壹萬元。
(2)獲得第二名頒發獎助學金伍仟元。
(3)獲得第三名頒發獎助學金參仟元。
2.參加全縣體育運動競賽成績優良者。
A團體獎勵:
(1)獲得第一名頒發獎助學金捌仟元。
(2) 獲得第二名頒發獎助學金伍仟元。
(3)獲得第三名頒發獎助學金參仟元。
B個人獎勵:
(1)獲得第一名頒發獎助學金伍仟元。
(2)獲得第二名頒發獎助學金參仟元。
(3)獲得第三名頒發獎助學金貳仟元。
四、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頒訂競賽規程規定之最優級組及頒獎名次為限;如其競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總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五、本辦法敘獎金額,本所可視財源及比賽項目,在標準範圍內斟酌頒發獎金。
六、本辦法奉鄉長核可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