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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條文

日期:113-01-10    資料來源:秘書室

五、申請案件之審查,由本會視計畫內容及完整性、族語使用比率、配合重點政策、受益人數、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執行績效等基準進行書面審查。



六、本要點之補助金額,每一案件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每一團體在同一年度內之補助上限亦同。



申請案件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最高補助金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並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實施計畫係配合本會重大政策或有具體正當理由者,得不受前二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十、本要點補助金額之基準如下:



()講師費:依行政院講座鐘點費基準表規定核實支給。



()專家、學者出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核實支給。



()工作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實支給,每人最高補助支領五日,並需註明實際工作日期及工作內容。



()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支給。



()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情形特殊者應敘明理由並撙節開支。



()活動場地租金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並敘明理由者得酌予補助。



()場地布置及雜支不予補助。但有必要並敘明理由者酌予補助。



()參加人數三十人以下活動之音響租金不予補助。但有必要並敘明理由者得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