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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第22、33條規定可為以下2種處罰: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通知限期改正,未於期限內改正者,公有土地得終止租約 、撤銷承領、撤銷耕作權,私有土地得停止所有權人開發。 2. 視違規情形,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