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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土地使用中斷,仍可提出申請: (一)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三)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設施。 (四)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五)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