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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條件為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包含國有、縣有及鄉有土地),但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為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申請。故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河川區之土地,應函詢水利署各河川局或各縣(市)政府水利單位,查詢是否位於公告之河川區土地,必要時得辦理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