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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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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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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圖示低收入戶證明申請

申請程序:逕向本所綜合服務台申請即可發證

應附證件: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備考:

 

標題圖示獎勵火化或起掘補助申請

申請程序: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應附證件:

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2.死亡者除戶謄本1份
3.火化收據影本1份
4.進納骨設施收據影本1份
5.起掘許可證明書1份
6.骨骸存放證明書或埋葬許可證明書1份
7.埋葬墓地面積相片
8.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
9.申請人印章
10.申請書。(下載)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備考:

 

標題圖示急難救助申請

申請程序:向村辦公處申請提報本所簽核後發放。

 

應附證件:

1.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2.住院醫療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乙份。
3.住院醫療收據或喪葬費用收據乙份。
4.全戶戶內人口所得及財產清單各乙份。
5.申請人郵局存簿或三星地區農會存簿封面影本乙份。
6.申請人私章。
7.其他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一個月

 

申請方式:受託或親自

 

資料文件:(下載)

 

標題圖示宜蘭縣殘障者生活輔助器補助申請

申請程序:向村辦公處申請提報本所初審後轉陳宜蘭縣政府核定。

應附證件: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3.低收入證明(非低收入免附) 乙份。
4.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書乙份。
5.三個月內之輔助器具收據或發票。
6.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乙份。
7.申請人私章。
8.其他(詳如補助標準表:如評估報告表、使用照片、修繕前後照片、行照、駕照)。

處理期限:3天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備考:

標題圖示宜蘭縣辦理特殊境遇婦女暨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

申請程序:向本所提出申請初審後陳報宜蘭縣政府核定。

應附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 乙份。
2.全戶手抄謄本(含配偶及子女) 乙份。
3.除戶謄本。(家庭人口死亡者需附) 乙份。
4.全戶戶內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各乙份。
5.受扶助對象之所得稅籍清單各乙份。
6.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一年內影本乙份。
7.社會保險(軍公教勞農漁)、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及相關支用說明佐證資料。(家庭人口死亡未滿2年者需附)
8.申請人私章。
9.其他證明文件:
 (1)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2)醫院診斷書(需戴明三個月以上療養或痊癒並影響工作能力之字句)。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領有手冊者需附)
 (4)重大傷病卡。(領有重大傷病卡者需附)
 (5)在營(監)或其他依法拘禁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6)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如失蹤一年以上必須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7)離婚協議書(離婚者需附)。

處理期限:3天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備考:

標題圖示宜蘭縣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申請

申請程序:向各村提出申請提報本所初審後陳報宜蘭縣政府核定。

應附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2、低收入戶證明或財稅證明各乙份。
3、醫院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各乙份。
4、醫療診斷書、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及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各乙份。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乙份。
6.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7.印章

處理期限:3天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資料文件:(下載)

標題圖示第六類健保詢問事宜(轉入(出)、換卡)

申請程序:至本所綜合服務台洽辦並發卡。

應附證件:

一、 轉入:

   1、轉出單。
   2、 戶口名簿。
   3、 身分證及私章。

二、 轉出:身分證及私章。

三、 換卡:身分證、私章及舊卡。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備考:

標題圖示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申請程序:向村辦公處申請提報本所提出申請初審後陳報宜蘭縣政府核定。

應附證件:

一、 必要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乙份。
2.全戶手抄謄本(含配偶及子女)乙份。
3.除戶謄本。(家庭人口死亡者需附)乙份。
4.全戶戶內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各乙份。
5.受扶助對象之所得稅籍清單各乙份。
6.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一年內影本乙份。
7.社會保險(軍公教勞農漁)、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及相關支用說明佐證資料。(家庭人口死亡未滿2年者需附)
8.申請人私章。
9.其他證明文件:
 (1)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2)醫院診斷書(需戴明三個月以上療養或痊癒並影響工作能力之字句)。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領有手冊者需附)
 (4)重大傷病卡。(領有重大傷病卡者需附)
 (5)在營(監)或其他依法拘禁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6)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如失蹤一年以上必須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7)離婚協議書(離婚者需附)。
10.其他相關佐證資。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資料文件:(下載)

 

標題圖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申請程序:向村辦公處申請提報本所提出申請初審後陳報宜蘭縣政府核定。

應附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乙份。
2.全戶手抄謄本(含配偶及子女)乙份。
3.除戶謄本 (家庭人口死亡者需附)乙份。
4.全戶戶內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各乙份。
5.申請人所得稅籍清單乙份。
6.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7.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一年內影本乙份。
8.社會保險(軍公教勞農漁)、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及相關支用說明佐證資料。(家庭人口死亡未滿2年者需附)
9.申請人私章。
10.其他證明文件:
 (1)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2)醫院診斷書(需戴明三個月以上療養或痊癒並影響工作能力之字句)。
 (3)離婚協議書(離婚者需附)。
 (4)重大傷病卡。(領有重大傷病卡者需附)
 (5)在營(監)或其他依法拘禁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6)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如失蹤一年以上必須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11.其他相關佐證資。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備考:

標題圖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程序:向村辦公處申請提報本所提出申請初審後陳報宜蘭縣政府核定。

應附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乙份。
2.全戶手抄謄本(含配偶及子女)乙份。
3.除戶謄本 (家庭人口死亡者需附) 乙份。
4.全戶戶內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各乙份。
5.申請人所得稅籍清單乙份。
6.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7.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一年內影本乙份。
8.社會保險(軍公教勞農漁)、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及相關支用說明佐證資料 (家庭人口死亡未滿2年者需附) 。
9.申請人私章。
10.其他證明文件:
 (1)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2)醫院診斷書(需戴明三個月以上療養或痊癒並影響工作能力之字句)。
 (3)離婚協議書(離婚者需附)。
 (4)重大傷病卡。(領有重大傷病卡者需附)
 (5)在營(監)或其他依法拘禁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6)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如失蹤一年以上必須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11.其他相關佐證資。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委託或親自

備考:

標題圖示中低老人特別照顧

申請表:(下載)

津貼辦法:(下載)

 

標題圖示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品補助

補助作業:(下載)

領據:(下載)

申請表:(下載)

 

標題圖示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申請表(空白表):(下載)

喪葬補助收據(空白表):(下載)

 

標題圖示低收入戶微型保險

一、為落實照顧本縣經濟弱勢家戶,本府自107年11月起賡續為縣內15歲至65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民眾投保中國人壽公司之微型保險。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戶入(被保險人)若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殘廢,將由中國人壽公司提供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保險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
三、依據金管會107年12月25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擴大微型保險承保對象含經濟弱勢、原住民族、漁民、農民、低(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人士至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符合納保資格者可自行向各保險公司投保。

標題圖示原住民意外保險

一、計畫目標:提高原住民保有意外保險之比率,減輕投保對象於發生意外時之經濟負擔。
二、保險計畫內容:
被保險人:
(一)於保險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時(含當日),登記為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15 至65 歲勞動人口中無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漁民保險者。
(二)107年度起擴大納入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基本工資(含)以下者。
(三)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排除已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者。
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三、保險期間:自108 年3 月2 日起至1 年內止。契約期間:自決標日後至110 年1 月10 日期間。
四、保險範圍:依保險契約所訂之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天然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180 日內身故或失能時,(超過180 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証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廠商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